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