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25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采綾 等間聲請調解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王○○應就其所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葉采綾所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事項,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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