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請人 周能月 相對人 周水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惠穎┌────────────────────────────────────┐│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4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周水土│101年9月30日│101年12月15日│48萬元│CH208953│├─┼───┼───────┼───────┼───────┼──────┤│2│周水土│102年10月28日│102年12月30日│30萬元│CH208955│├─┼───┼───────┼───────┼───────┼──────┤│3│周水土│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25日│144萬元│CH208956│├─┼───┼───────┼───────┼───────┼──────┤│4│周水土│106年5月30日│107年10月30日│500萬元│26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