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國和受刑人陳嬌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國和因受刑人陳嬌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被告提起上訴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而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3日中檢達量108年執字第6493、649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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