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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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何慶債務人 陳麗真 債務人 黃振煌 債務人 黃之鞠
一、債務人陳麗真、黃振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玖萬 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陳麗真、黃振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之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