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請人 邱文政 相對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209A733)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合計新臺幣十三萬一千七百八十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文政與相對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工資、差旅費、借款等合計新台幣(下同)134,806元,及返還已扣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61,974元,於108年1月31給付。因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聲請人於107年11月23日聲請調解,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由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之調解人進行調解,已於同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紀錄(編號:3209A733)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其中工資差額52,857元、差旅費16,949元、勞工退休金61,974元(合計131,780元)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其中關於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0元部分,因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所定之勞資爭議,應無同法第59條之適用,聲請人就此部分併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第2款,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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