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仁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仁國於民國92年9月16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61,58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惠穎※108年度司促字第44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仁國│自95年9月30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287,350元││起││││││├───────┼───────┼───────┤││││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2│新臺幣│楊仁國│自108年3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82,597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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