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逸婷上列受刑人因加工自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逸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逸婷因犯加工自殺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7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