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興旻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周念慈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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