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林景鵬 地址詳卷送達代收人 林秋屏 地址詳卷被告 陳冠勲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