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中 送達代收人 陳威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呂壽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3,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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