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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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聲請人 陳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方秀燕 來往書信、照片。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姚國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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