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魏誌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伍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参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以三期為限。(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