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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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原告 羅苡瑄 被告 黃約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58 號裁定(108.12.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原附民 字第 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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