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進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待刑1年,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各編號各宣告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編號1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其餘編號罪刑之總和)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