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林銘燈 上列聲請人林銘燈因與相對人 洪聖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銘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又所提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籍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2月26日,清償期顯未屆至,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請勘酌是否依前開一之事項為補正。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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