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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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5號
105年度聲字第1896號105年度聲字第1897號105年度聲字第1898號105年度聲字第1899號105年度聲字第1900號105年度聲字第1901號105年度聲字第1902號105年度聲字第1903號105年度聲字第1904號105年度聲字第1905號105年度聲字第1906號105年度聲字第1907號105年度聲字第1908號105年度聲字第1909號105年度聲字第1910號105年度聲字第1911號105年度聲字第1912號105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19號、105年度聲字第1280號、105年度聲字第927號、105年度聲字第1108號、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105年度聲字第1281號、105年度聲字第928號、105年度聲字第1109號、105年度聲字第1279號、105年度聲字第926號、105年度聲字第929號、105年度聲字第1110號、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105年度聲字第1287號、105年度聲字第1288號、105年度聲字第1289號、105年度聲字第1290號、105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枉法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92條、第93條、第451條規定聲請上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就如附表所示各系爭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各系爭事件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而告終結等情,此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各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聲字第1279號至1281號、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1291號案卷查明屬實,聲請人遲至訴訟終結後之105年7月25日始聲請該等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承審法官就該訴訟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即無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必要。又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該等承審法官是否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對於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
┌─┬──────────┬────┬────┬──────┬─────────┐│││││││││原事件案號│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原事件聲請人│││││││││││││││├─┼──────────┼────┼────┼──────┼─────────┤│1│105年度聲字第1119號│聲請迴避│ 黃明發 │105年6月28日│魏高明│││││ 湯千慧 ││ 魏陳秀芳 │││││ 汪曉君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請迴避│ 黃柄縉 │105年6月29日│魏高明│││││ 蕭涵勻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陳智暉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4日│魏高明│││││ 陳君鳳 ││廖秀松│││││ 林勇如 │││├─┼──────────┼────┼────┼──────┼─────────┤│4│105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迴避│ 邱蓮華 │105年6月30日│同上│││││ 宣玉華 │││││││陳智暉│││├─┼──────────┼────┼────┼──────┼─────────┤│5│105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8日│魏高明│││││湯千慧││魏陳秀芳│││││汪曉君││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6│105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迴避│黃柄縉│105年6月29日│魏高明│││││蕭涵勻││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暉││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7│10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4日│魏高明│││││陳君鳳││廖秀松│││││林勇如│││├─┼──────────┼────┼────┼──────┼─────────┤│8│105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迴避│邱蓮華│105年6月30日│同上│││││宣玉華│││││││陳智暉│││├─┼──────────┼────┼────┼──────┼─────────┤│9│105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迴避│黃柄縉│105年6月29日│魏高明│││││蕭涵勻││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暉││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10│105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4日│魏高明│││││陳君鳳││廖秀松│││││林勇如│││├─┼──────────┼────┼────┼──────┼─────────┤│11│105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6月24日│同上│││││陳君鳳│││││││林勇如│││├─┼──────────┼────┼────┼──────┼─────────┤│12│105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迴避│邱蓮華│105年6月30日│同上│││││宣玉華│││││││陳智暉│││├─┼──────────┼────┼────┼──────┼─────────┤│13│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魏高明│││││ 楊雅清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劉素如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14│105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15│105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16│105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17│105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18│105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19│105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5年7月15日│同上│││││楊雅清│││││││劉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