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債權人歐堡新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永章 上列債權人歐堡新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王妙君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歐堡新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王妙君為歐堡新廈住戶之釋明文件。
三、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證明。
四、請提出債務人王妙君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