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李鉌洽 訴訟代理人 陳明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心羽┌─────────────────────────────────────────────────────────┐│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李○│李○│91年3月21日│92年9月21日│5,600,000元│34***2││├──┼─────────┼─────────┼──────┼──────┼─────────┼───────┼──┤│002│李○│李○│92年1月11日│93年7月11日│3,000,000元│75***7││├──┼─────────┼─────────┼──────┼──────┼─────────┼───────┼──┤│003│李○│李○│91年10月28日│93年4月28日│4,000,000元│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