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642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東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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