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債權人安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莊尚文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9月23日經授
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請提出據以請求票據號碼:FNA0000000之支票1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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