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袋毛重)」之記載,應更正為「海洛因零點參公克(含袋毛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袋毛重)」之記載,顯係「海洛因零點參公克(含袋毛重)」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