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五四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未經自訴人甲○○同意,侵入自訴人位於台南市○區○○路○○○號二樓,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程序,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自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侵入住宅案件,自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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