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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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湯娟娟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被告 陳有福
陳庄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92元(計算式:24
5.32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