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謝昇志 被告 林毓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0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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