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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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鈵芳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賴建吉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涂鳳樑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賴建吉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第3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公告並送達債權人,債權人並無異議,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查債務人並無其他可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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