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1號債權人 蘇郁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賴光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7月2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2年8月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於102年7月31日撤回聲請支付命令,其撤回狀末之蓋章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末蓋章不符,本院難認定其為同一人,依上開規定其撤回聲請部分於法不合,亦併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