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212號原告 蔡豐宇 被告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中縣后里鄉(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號,有原告提出之該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