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宏基選任辯護人陳智義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姚水文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