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胡滋珈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9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7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22號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