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黃阿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 褚玉蘭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蘆竹區南崁段215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提出被繼承人 王家藏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王家藏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