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債權人 侯聯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契約當事人為公司),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債務人卡瑪仕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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