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60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黃瑞明 原審之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劉達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瑞明(下稱上訴人黃瑞明)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達昌(下稱被上訴人劉達昌)間因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104年度婚字第260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黃瑞明提起上訴,其係因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權部分而為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黃瑞明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1,457,323元,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黃瑞明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黃瑞明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