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邦傑具保人蕭永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永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邦傑因竊盜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088號、第11411號、第11412號、第11555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蕭永政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命具保人蕭永政偕同被告陳邦傑到庭,未見被告陳邦傑到案,復經本院命新竹市警察局執行拘提,經該局函覆依址前往被告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之1住所拘提未獲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5年1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警察局105年3月17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陳邦傑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陳邦傑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蕭永政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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