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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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 劉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夢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