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交簡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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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交簡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苗交簡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煒
一、本件被告賴世煒因業務過失傷害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62號裁定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本案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而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情形,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定104年3月12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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