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謝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調整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金,且系爭土地未約定租賃期限,依上開說明,租賃權利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算,是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每年調整租金額度(9,000-1,500)台斤×起訴時蓬萊米稻穀每台斤之金額×權利存續期間10年】,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8年度訴字第1322號和解筆錄。
三、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