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告 陳石明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刊登道歉啟事暨 於中天 、TVBS、民視、台視、 東森三立 、華視、中視、年代電視朗讀判決主及道歉文,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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