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不得為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所犯均為同一性質之罪、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刑等之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8日23時│107年5月17日│107年10月18日│││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26號│第652號│第120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43│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436號│號│25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9日│108年3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343│10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436號│號│25號││├────┼────────┼────────┼────────┤││判決│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7日│108年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48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48號││││├────┼────────┼────────┼────────┤││判決│108年5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