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64號上訴人A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鄭光時 錡美束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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