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7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7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何佩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32,591元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交易明細表、債
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對
於信用卡使用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在無力清
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
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
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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