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1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
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1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4年11月2日起至134年11月1日止,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約定在11,000,000萬元之額度內,辦理包含購置房屋貸款、房屋修繕貸款、小額消費性貸款及週轉金貸款等綜合額度之貸款,並約定按期未攤還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中關於購置房屋貸款部分,借款金額為9,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20年,還款方式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之;另申請自94年11月4日至96年11月4日僅繳利息,計息方式前2年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2.44%)加碼年息0.53%浮動計算,第3年起改依上述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030%浮動計算。另關於週轉金貸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4日至97年11月4日,約定借款額度以1,500,000元為上限,計息方式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2.60%)加碼年息2.075%浮動計算。上述2筆借款於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分別攤還利息至97年1月3日及97年2月3日,尚積欠本金共計10,752,602元,其餘部分迄未清償,迭經催討亦無效果,依借款契約書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相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之影本各1份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於97年4月16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並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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