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92號、97年度執字第10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致未能執行判處之刑罰,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五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二份、內載「經傳喚、拘提未獲,無法代執行」等字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27日板檢慎丁97執助2818字第94306號函一份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