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甲○○
號20指定送達相對人錦谷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錦谷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錦谷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8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年3月5日同意就任,並於同年3月11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字第1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2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