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35號聲請人 劉金標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
100年7月29日前,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1,489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0年7月12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且經相對人表示確實迄今均未按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61,489元一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本院卷可參,核與聲請人所提出薪資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上確無相對人匯款之紀錄等情相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