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世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38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