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10號聲請人 林水華 訴訟代理人 康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2│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3│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3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