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83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昭閔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