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27號聲請人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廖 湄蓁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00年5月5日│21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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