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96號上訴人 郭保合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複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被上訴人 郭振炎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葉銘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葉銘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楊詠惠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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